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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旅遊資訊名稱 電話
1 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 O8OO - O 1 1 765
2 國家風景區查看 O8OO - O 1 1 765
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O2 - 2343 - 2888
4 北觀國家風景區 (北海岸及觀音山) O2 - 8635 - 5 1 OO
5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O2 - 2499 - 1 1 1 5
6 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(獅頭山、梨山、八卦山) O4 - 233 1 - 2678
7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49 - 2855668
8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3 - 88753O6
9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89 - 84 1 52O
10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5 - 25939OO
11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8OO - 58O - 762
12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6 - 786 - OOOO
13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(屏東縣) O8OO - 6OO766
14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8 - 8338 1 OO
15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O8OO86 1 32 1
16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836 - 2563O
17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O6 - 92 1 652 1
18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O82 - 3 1 3 1 OO
19 OTOP 台灣地方特色網 O8OO - O56 - 476
20 台鐵時刻查詢 O8OO - 765 - 888
21 高鐵訂票時刻表 4O66 - 3OOO
22 台灣觀光巴士 O2 - 2349 - 1 5OO
23 高速公路路況 O2 - 29O9 - 6 1 4 1
24 警察廣播電台 路況提供O8OOOOO 1 23
25 中央氣象局 O2 - 2349 - 1 OOO





旅行社

旅遊 旅行社


交通部 | 交通部觀光局 |

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T.Q.A.A.
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10 號令修正
發布第 3、18  條條文

第 3 條   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、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。
          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:
           一、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、陸、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
               客票、託運行李。
           二、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、入國境及簽證手續。
           三、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、食宿及交通。
           四、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,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、食宿、交通
               及提供有關服務。
           五、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。
           六、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。
           七、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、推廣、報價等業務。
           八、設計國內外旅程、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。
           九、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。
           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。
          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:
           一、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、陸、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
               客票、託運行李。
           二、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、入國境及簽證手續。
           三、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、食宿及交通。
           四、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、食宿、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。
           五、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。
           六、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、推廣、報價等業務。
           七、設計國內外旅程、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。
           八、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。
           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。
          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:
           一、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、陸、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
               、託運行李。
           二、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、食宿、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。
           三、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。
           四、設計國內旅程。
           五、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。
           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。
           前三項業務,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,不得經營。但代售日常生活所
           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,不在此限。

第 18 條   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設置代表人或
           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、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、推廣、報價等事務。但不得
           對外營業:
           一、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。
           二、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。
           三、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紀錄。
           前項代表人,應設置辦公處所,並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
           ,於二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:
           一、申請書。
           二、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權書。
           三、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四、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。
           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、推廣、報價等事
           務,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:
           一、申請書。
           二、同意代理第一項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同意書。
           三、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。
           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。
           第二項辦公處所標示公司名稱者,應加註代表人辦公處所字樣。